今年以来,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牢牢把握市场监管主责主业,严厉打击商标、专利、特殊标志等侵犯知识产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伦工业油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制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
2021年6月,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伦工业油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制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案,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人民币363817.56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8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福伦工业油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制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于2019年1月份开始,擅自在其制售的两款机油产品的名字中使用“奥迪”文字注册商标。其中,一款规格为4L的机油产品,包装使用名称为“奥迪专用纯正机油”;另一款规格为1L的机油产品,包装使用名称为“奥迪原装机油”。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制售4L“奥迪专用纯正机油”11146 桶,销售金额351516.81元;共制售1L“奥迪原装机油”1540桶,销售金额12083.29元;未售出侵权产品参照实际销售价格均价计算,货值金额为217.46元。违法经营额合计为363817.56元。现已查明:“奥迪”商标权利人未授权给本案当事人使用其公司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范某某生产、销售汽车润滑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4月,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主岭市公安局查处公主岭市范某某生产、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润滑油案,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目前已刑拘18人。
2021年4月28日,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主岭市公安局到某饲料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厂房内存放有成品机油(36箱)、回收润滑油空桶(6000余桶)、机油桶瓶盖(1800余个)、包装纸箱(500个)、用于灌装生产机油的设备(10余台)、原料油(4吨),未见该单位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采取机油桶翻新、印制一汽大众、一汽奥迪等标识包装纸箱等手段生产销售润滑油。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商标鉴定,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润滑油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货值金额88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目前已刑拘18人。
2021年7月,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公众号发布广告中擅自使用“中国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案,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检查中发现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公众号发布广告中擅自使用了“中国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涉嫌存在擅自使用特殊标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中国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广告,其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构成擅自使用特殊标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1年2月1日,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成福名烟名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人民币1913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2日,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酒类生产企业打假办开展酒类专项整治活动,在成福名烟名酒店发现一款白酒外包装上标注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舍得酒商标标识。经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及员鉴别判定的结果为:“当事人销售的舍得酒不属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酒类产品,属于擅自销售我公司已注册的舍得酒相同的产品的名字、包装、装潢、企业名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明确该酒的进货渠道及检验报告等有关的资料。依据鉴定证明,对涉嫌商标侵权的舍得酒进行扣押。成福名烟名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规定。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1年3月,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天丰化肥经销处销售假冒专利肥料案,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6万元、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5日,群众举报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天丰化肥经销处销售假冒专利的肥料,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举报地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印有“抗旱养地专利技术证号,ZL0.2”的“福光”双酶多肽螯合肥掺混肥料〔N-P2O5-K20≥51%,17-17-17,生产许可:(辽)XK13-001-00278,淄博云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相关专利证明材料。当事人于2021年2月购进的印有专利标识的“福光”双酶多肽螯合肥掺混肥料,未取得专利使用授权,与代理商只是达成口头协议。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进行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侵犯专利使用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轻易造成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发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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