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金永南 记者 严君臣)六岁孩子爬到餐桌上,结果不慎被旁边放着的不锈钢桶里的牛肉汤烫伤,医疗费用花去 3.4 万。对此,饭店应该担责吗?2 月 23 日,现代快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日前,这样一起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
2018 年底,当时 6 岁的彭某跟着父亲,来到位于南通市通州区的一家牛肉汤店吃面条。在父亲到吧台点面条时,彭某爬到吃面条的餐桌上。而餐桌旁边靠过道处放了一只用于盛放热牛肉汤的不锈钢桶,不锈钢桶上面盖了一个塑料盖子。彭某左脚踩到桶上,被桶内的热牛肉汤烫伤。
当日,彭某被送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接受专业的治疗,诊断为左下肢见Ⅱ °- Ⅲ ° 烧伤 5%,脚背和踝部烧伤较深,彭某先后用去医药费 34000 余元。为赔偿问题,彭某之父一纸诉讼状将牛肉汤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53000 余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彭某在牛肉汤店被放置在餐桌旁、靠近过道处的桶中热牛肉汤烫伤,应由牛肉汤店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彭某受伤时仅 6 周岁,其父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也应承担对应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由牛肉汤店对彭某损失承担 80% 赔偿责任,判决牛肉汤店赔偿彭某 33263.57 元。
判决后,牛肉汤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业主骆某自觉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给付彭某医疗费等损失 33000 余元。
本案中,牛肉汤店经营者将热的牛肉汤桶放在餐桌旁,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在有未成年人进店消费时,牛肉汤店经营者更加应当尽到格外的注意义务,采取提醒或搬离牛肉汤桶等措施,以防止未成年人被烫伤。牛肉汤店经营者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危险隐患,导致消费者被伤害,理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