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废旧油桶、排放有毒物质福州一男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24-06-13 21:43:00 文章出处:油品助剂

  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污染自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一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受雇向郑某承租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一处场地。期间,被告人刘某负责看管、巡视场地,雷达达(绰号,另案处理)负责在场地内清洗装有机油、润滑油的废旧铁桶、塑料桶。

  2020年9月14日,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场地进行现场调查,查获大量油桶及一处6×4×1.3米的渗坑。被告人刘某作为场地管理人员,明知废油流入地坑会污染自然环境,却未对该地坑采取对应的防渗漏措施。经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及表层废液属于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为石油溶剂。

  仓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仓山法院有关人员表示,本案是针对自然人实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个人环境侵犯权利的行为具有行为隐蔽、污染周期长、监管困难的特点,通过对污染者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处理,加大其违法成本,有利于警示与威慑潜在的环境污染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