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宜兴法院知识产权(商标纠纷)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了哪几个方面,又带给我们什么警示?
江南公司是“五彩”牌电缆的商标权人。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作为AA线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AA线缆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电缆购销合同,后向第三方公司销售假冒的“五彩”牌电缆,合计非法经营数额22万余元,实际收到货款7万元。案发后,被告单位AA线缆公司及被告人刘某向江南公司赔偿70万元经济损失,取得了江南公司的谅解。
法院判处被告单位AA线缆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沈某、周某从他人处购买“茅台”白酒瓶及外包装,以低档白酒灌装后冒充“茅台”白酒用于销售。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明知是假冒“五粮液”“剑南春”“天之蓝”等品牌的白酒用于销售。其中部分假冒白酒销售给被告人鲍某经营的烟酒店,鲍某明知是假冒白酒却继续销售,合计金额6万余元。经商标权人鉴定,上述白酒所用商标均系假冒。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万元。
2015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某单独或者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在宜兴某印铁制罐公司内制造假冒“多乐士”“立邦”“DULUX”牌系列油漆桶包装印铁。完成交付印铁2000张(每张有2件商标标识),合计4000件商标标识,并已收取加工费5600元。2015年11月,市公安局查获涉案包装印铁、商标标识若干。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伙同魏某(另案处理),在上述印铁制罐公司内制造假冒“多乐士”“立邦”“三棵树”“华润漆”牌系列油漆桶包装印铁。合计印铁23000小张,注册商标标识23000件,非法经营数额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标识,根据数量和非法经营额对照,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一得阁公司是“一得阁”文字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曾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十大名墨”荣誉。2017年6月,一得阁公司派员到宜兴某文具店以2元的价格购买标有“一得阁墨汁”标识的墨汁1瓶,该过程由公证文书予以固定。一得阁公司认为宜兴某文具店销售的该墨汁假冒一得阁品牌,故提起诉讼。庭审中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与一得阁公司提供的正品在包装装潢上存在多处差异,为假冒商品。而被告则辩称其商店于2015年开业,不知道销售的墨汁是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为墨汁,与“一得阁”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一得阁”标识,属于侵权商品。被告销售侵权商品,未提供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立马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损失7500元。
星河湾实业公司取得“星河湾”注册商标权利后,将该商标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星河湾酒店使用,并授权星河湾酒店可以对侵害该注册商标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星河湾酒店的营业范围包含公共浴室、足浴,在广州、上海等地开设多家星河湾酒店。2010年1月,范某开设一家足浴店,名为“某某星河湾足浴店”,企业类型是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包括足疗、浴洗、推拿服务。店招分有两块,均突出使用“星河湾”。经星河湾实业公司向星河湾足浴店邮寄函件交涉后,星河湾足浴店于2013年12月注销。后为赔偿等另外的事项引发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范某立马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及合理费用3.5万元。
康恩贝公司取得了第331581号、第545266号、第1312716号“前列康”文字商标专用权,被核准使用的商品是特种花粉片;咖啡、茶;医药制剂、人用药物等(未全部列明)。该公司使用在普乐安片、普乐安胶囊商品上的“前列康”商标曾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3年9月,康恩贝公司派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向宜兴某医药公司购买了“安诺康乾列康软胶囊”,胶囊的瓶贴中部印有“乾列康软胶囊”字样。其中,“乾列康”字体较大,“软胶囊”字体较小,并印有卫生许可证号:(沪)食证字(2006)第010013号。宜兴某医药公司的该“安诺康乾列康软胶囊”的进货来源是某市场的保健品店,其提供的产品宣传手册上对该产品的功能介绍为:改善前列腺疾病症状、预防前列腺肥大和前列腺增生等。宜兴某医药公司的营业范围为:药品类的零售。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宜兴某医药公司立马停止侵权,赔偿康恩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万元。
南通某针业公司是“白鸽”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缝纫针(等)。2015年10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宜兴某针业公司于2015年5月从义乌他人处购进标注有“白鸽”图形商标标识的机针外包装10套,将自己制造的机针包装在内。为此引发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宜兴某针业公司未生产侵权包装盒,但该公司将之用于其商品的外包装的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宜兴某针业公司赔偿南通某针业公司2.5万元。
重庆某美容美体公司取得“雪莲女子”文字商标、女子图形商标、“利明雪莲”文字商标的使用权,又将上述“雪莲女子”及女子图形两个商标合成“雪莲女子文字及图组合”的标识(以下简称“组合标识”,不是注册商标)使用在香精油、减肥用化妆品等产品的外包装上。2013年1月,宜兴某保健减肥服务部的经营者肖某与重庆某美容美体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协议,约定肖某在宜兴地区独家代理销售雪莲女子专用产品(精油、精华乳等),合同期限内肖某一定要使用该公司的产品等。履行中,肖某又向案外人王某采购包装显示“雪莲女子”及女子图形商标的图案的精油放在店内销售。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宜兴某减肥服务部立马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在《宜兴日报》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3万元。
五粮液公司是“五粮液及图”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在中国境内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015年至2016年,鲍某多次向沈某购买假冒的五粮液白酒,通过其实际经营的丁蜀某副食店对外销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违法情形,并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之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市公安局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侦查并最终由宜兴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对鲍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刑罚。之后,五粮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鲍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鲍某是丁蜀某副食店的经营者,其通过副食店销售侵权商品(后又注销该副食店),应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判决鲍某向五粮液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6万元。
沭阳某销售中心于2013年3月申请“金福地”商标注册,2014年8月取得注册登记。亳州某酒业公司生产了“淡雅金福地”系列白酒,由安徽某酒业公司通过与经销商签订区域代理合同的形式,销售给各地经销商对外销售,其中宜兴地区为某酒业商行对外销售。原告认为被告的生产、销售侵犯“金福地”商标权,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亳州某酒业公司从2009年10月起生产、销售金福地系列白酒,自2010年9月起,通过杂志、网站、户外广告等形式开展广告宣传。安徽某酒业公司自2012年起便大规模与经销商签订区域代理合同销售该白酒。对照此情形,认定虽然涉案白酒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近似,易引起混淆,但是因被告亳州某酒业公司具备拥有使用在先的情形,故不需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安徽某酒业公司基于前者的合法生产而销售,也不需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