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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奉贤海关关于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奉贤关检违字〔2021〕0001号)

发布时间: 2024-08-05 13:29:50 文章出处:提桶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贤海关关于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奉贤关检违字〔2021〕0001号)。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1日申报进口一批聚碳酸酯再生塑料颗粒PC RECYCLED PLASTICS,25000千克,HS编码3907400000,海关编号:953,该批货品需施行目的地查看。当事人公司在未经海关查验检疫合格的状况下,便私行使用了该批进口货品。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货品进口报关信息、目的地查看告诉、企业状况阐明、出入库记载、查询笔录、现场查验记载、询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十六条榜首款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 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 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 》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 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